[6]鉴于行政审批领域存在的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限冗长、重审批轻服务等疑难问题,如何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增强规范性、提高效率性、强化服务性,进一步完善投资软环境,就成为深化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课题,成为在妥善解决行政管理体制问题(例如大部门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认真解决的行政管理机制和方式问题。
[1]积案居高不下、执行陷入危机成为法院系统挥之不去的梦魇,至2000年7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案件仍有185万件。法院/法官往往被看成是司法这架精密设计的巨型国家机器之中按照既定规格锻造的零部件,他们无须也不应该考虑他们各自身处的千差万别的社会情景系统中的各类错综复杂的权力场域是如何运作并发生关联的。
[2]赵晓力认为,收贷方一直强调这次收贷和以往托人捎话、上门讨要不同,是依法收贷,其标志便是法庭和派出所的人都到场了。{13}前浙江省高院院长、现上海市高院院长应勇更是毫不掩饰地提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控方式出现了失灵,法律的作用日益显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介入社会纠纷,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在规则之治、程序正义的逻辑下展开运作的司法因其制度刚性有余而操作柔性不足,难以有效回应中国社会仍停留在传统的具体情境,从而遭到实用主义的解构。在此背景下,以纠纷解决为目标导向的实用主义应运而生,但是,将法官权力从规则的刚性约束中开放出来后,又如何对之进行必要限度的合法性控制,却尚未在理论上获得有足够说服力的阐述。
{33}由此可见,法院只不过是政府综合治理工作布局中并不起眼的一颗小棋子,它在其中并不占主导、甚至是主要地位。{12}(P181)来自实务部门的声音也在相当程度上支持苏力的判断,比如,湖北省优秀法官覃发国对媒体称:在基层什么叫公正?把社会矛盾消化掉了就是最大的公正。因为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开和公平原则,所以申请书不要求记载请求的理由、利用的目的、申请人与公开信息之间的关联性等事项。
3、公开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8)金融管理部门为控制金融机构而使用的信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又分为两种:其一为登记公布,主要限于政府机构的设置、职权和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为等。8、涉及公民隐私权、著作权、职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不但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其掌握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应专门规定这类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美国早期的经历告诉我们,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应当有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妨碍政府内部的坦率讨论,或者影响决策的独立性。在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较少有关于行政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的规定。
但是,当事人的更正权,各国较少在信息自由法中予以规定,笔者所了解的诸国信息公开法中,只有在澳大利亚的《信息公开法》中有相关规定。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有些国家也包括其他国家机构,甚至是国有公司。行政机构对于依法能够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一定的期限内公开信息。同时人民有权了解和监督国家机构的活动,有权利用国家机构掌握的信息资源。
行政长官有理由确认,公开后可能妨碍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妨碍对搜查、公诉与刑罚的实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2)正在研究、统计与分析中的信息。
在请求公开的信息中可能记有第三人的有关情况,此信息的公开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的形式,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书面形式,但从方便申请人的原则出发,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
并且,应在该法中规定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设置、职责、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选聘程序等。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时也应当采用法定豁免公开信息的方式,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信息,政府均应当向公众公开。这类信息公开后可能侵害法人或个人的权利、竞争地位及其他正当利益。4、公开会对环境保护造成威胁的信息。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另一种为政府被动公开信息。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第1款到6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公众的请求时,应当告知请求人有权向该机关首长请求救济。
(6)公开后会对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妨碍的信息。其二,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程序,但选择了行政复议程序就不能再提请行政诉讼,反之亦然。
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来规范政府公开其信息行为,在政府机构里没有相应的窗口和职员专司公开政府信息。如,《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第三章规定特别设置信息公开审查会,它作为全国最高权威机关,设置于总理府之下,由9名委员组成。
香港《信息公开守则》也有关于告知第三人的规定,但并非笔者在此处所论及的利害关系人。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都规定,针对这类案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目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向他人提供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不能提请行政复议。这一类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构拒绝公开依法可以公开信息和公开了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两种情况时的法律责任。这个期限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尽相同。
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对外事务或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关系受到伤害或损害。政府被动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信息。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不仅和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平的审判或公正的裁决、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调查的技术和程序、泄露秘密信息的来源和泄露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执法人员的安全。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规定关于某些信息政府必须依法公报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不公开便构成违法。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虽然规定,在开示请求的行政文书记有有关第三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长官在作出开示决定时应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给予第三人提出意见的机会。(2)信息如披露会妨碍防止、调查及侦查刑事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改造工作造成妨碍。因此,人们必须了解公职人员的经验、才能、品德、性格、观点以至于家庭、婚姻、财产状况、待人处事等。该法确立的保障公民的了解权尽量扩大、迅速公开政府文件的目标的实现,仍然存在不少障碍。
拟公开的信息,其中可能涉及到部分信息可以公开而另一部分信息不能公开的情况,政府机构针对这类信息应当在涂抹掉不能公开的部分,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机构是人民的办事机构,政府机构的信息对作为主人的人民,大部分都应当是公开的。
这类信息如被可能会令人产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它人士发布信息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美国比较重视司法救济途径,其关于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并不丰富。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予以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 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豁免公开为例外,所以各国《信息公开法》都以排除条款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列举规定,凡未被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信息均应当公开。